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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事中的公证
发布时间:2021-12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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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婚姻家事中,常常涉及到夫妻双方房屋的赠与,很多人认为,对这种房屋赠与,双方(本人)亲笔签名是否就可以了,不用进行公证,因为公证并非是生效要件,公证与否,不影响该协议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。

但如果发生纠纷了,这一份协议是否能获得对方的认同?如果对方否认,法院是否会采纳这份证据,这时候公证的重要性就发挥出来了,比如公证过的协议,公证员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亲笔签名。 

因此,律师建议,在婚姻家事中,遇到下列两种情况,建议去做公证,一方面避免日后出现争议,另一方面,更加重要的,让约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,受到法律上的保护。

1、涉及赠与的,办理了公证后,不能撤销。

比如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,将甲的婚前个人房产变成共有的,在房管局办理配偶乙的加名手续,若双方能够立即去办理,当然是不需公证,若出于某些原因,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办理得的,建议进行公证。

赠与是单务合同,受赠人没有付出对价,故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,可以撤销赠与。但有两种例外情形,一是有道德和公益性质的赠与,二是经过公证的赠予。

《合同法》一百八十六条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
2、涉及到房产又无法立即办理的协议,公证之后,对方反悔不配合,可直接办理。

甲和乙是两夫妻,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的,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。

后甲乙离婚,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甲,甲补偿了一笔款项给乙,乙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。但是因为房屋还没有还清银行贷款,没有出房产证,所以无法办理乙的除名手续。

数年后,甲还清房屋的贷款,要办理涂销抵押手续,再办理房产证,离婚时已经拿到补偿款的乙却不配合。

甲到房管局咨询,工作人员答复,类似的情况,三种途径之一均可办理:

一、甲和乙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(但因乙故意不配合,故不可能现实);

二、甲起诉乙,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属于甲,甲可以持判决书到房管局单独办理;

三、离婚协议办理了公证,且乙公证确认已收齐补偿款,授权委托甲办理关于房产的事宜;则甲可以持这两份公证书到房管局单独办理。

因为当时离婚协议没有公证,甲只能通过诉讼来强制乙除名。若当初甲办理了公证,就可以避免诉讼,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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